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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章人治

李馥旻2020-08-21 17:46:14

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政治主张。人治,“指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统治”。孔子认为:“其人存,则其政举,其人亡,则其政息。”也就是说,国家政治的兴废存亡,完全依靠统治者的人格。贤明的君王统治国家,国家自然繁荣富强,如果贤明的君王不在其位,国家则要颓败。所以,在孔子看来,国家是否太平,完全依赖于统治者是否道德高尚,这与法律制度没有关系。孔子主张人治而轻法治,强调以德治国而非以法治国。

公元前538年,在郑国发生了一起中国法制史大事件。政治家子产把当时的刑法加以修改,并把新刑法铸在金鼎上,公之于众。子产这么做,是为了杜绝当时的贵族随意处置百姓的做法。对比权力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的专制时代,“铸刑鼎”这件事无疑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。后来,晋国也效仿郑国,把刑法铸在金鼎上。孔子听说后仰天长叹:“晋国这是要灭亡啊!”如果百姓只遵守金鼎上的文字,只重视金鼎而不听从统治者的命令,这国家就要大乱了。

孔子一向重视礼教,看中道德感的力量,轻视法律条文,他甚至认为,法律没有存在的意义,有害于社会。因为,一个国家如果到了要法律才能约束的地步,那这个国家的人民一定早已丧失了羞耻之心,这便是一个不道德的社会。一个不道德的社会就会重蹈夏桀的覆辙,面临亡国的威胁。所以,孔子认为,百姓不能对法律产生依赖性,一旦有了这种依赖性,百姓就不听从统治者的教化,不会用内心的道德感约束自己,只是一味地躲避刑罚,做了坏事希望逃脱刑法的处置,这样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。从这个角度想,孔子的看法是值得肯定的。

尽管在现今的社会人人提倡法治,把人治放在法治之后,但是,人治也有其值得借鉴的地方。现在倡导的“以人为本”,其实也是“人治”的演化。

中国文化绵延数千年,儒家思想早已经根深蒂固,就算是在法律这一方面,中国的法律也是具有独特的人文特色的。1991年颁布的《中国政府***》明确“改造罪犯”这一项要求。里面指出:“把罪犯改造成能够遵守法律、自食其力的新人,并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自由公民,是中国改造罪犯的基本目标。”“人是可以改造的。绝大多数罪犯也是可以改造的。把消极因素化为积极因素,把罪犯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人。”“孰能无过?过而能改,善莫大焉。”这不失为“人治”的一种体现。与中国人“再给一次机会”的做法不同,西方的法律可就不给人改过自行的机会。西方人认为,错就是错,错了就要接受应有的惩罚,没有人情可讲。可见,儒家“人治”的主张,影响深远。

小说《极简儒》 第十二章人治 试读结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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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孔子问礼 第二章八音克谐的“乐” 第三章子张问仁 第四章正心诚意 第五章入孝出悌 第六章忠恕 第七章中庸 第八章天命 第九章五行 第十章五伦 第十一章四维 第十二章人治 第十三章君子三道 第十四章“和而不同”与“同而不和” 第十五章内圣外王 第十六章安贫乐道 第十七章民无信不立 第十八章蒙以养正 第十九章有教无类 第二十章不悱不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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